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位管理与人才培养工作,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和学位获得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复核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申请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第二章 复核工作机构
第四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是处理与学位相关的复核工作最高的审查机构,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与学位相关的复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复核工作的组织监管,各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院研究生复核工作的审查和处理。
第三章 复核申请提出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学位授予复核包括学术复核和学位复核。
(一)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术复核,复核向所在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
(二)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等行为不服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位复核,复核向所在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
(三)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位复核,复核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申请复核的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是复核申请人。复核申请人仅可对与本人相关的学位授予争议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代为申请复核。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申请复核范围:
对综合考试、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等环节结果有异议;
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为通过或同层次结论,但对优良程度有异议;
其他认为不可申请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复核申请人应在接到决定或者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 复核申请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送达地址;
(二)申请的理由、依据和要求;
(三)申请的日期、本人签名、导师意见;
(四)其他与复核相关的支撑材料。
第十条 在学校作出复核决定之前,复核申请人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请,经确认后,视为撤销申请。复核申请人以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再次提起复核申请的,不再受理。
第四章 复核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受理、补正材料、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任一渠道告知复核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复核申请范围;
(二)在规定的复核申请期限内提出;
(三)有明确、充分的复核申请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复核申请材料不全或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复核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应通知复核申请人补正。复核申请人应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同一学位授予争议已被学校或有关机关受理过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复核申请处理
第十五条 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做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设组长一人。复核小组成员应为本学科(专业学位类别)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或研究生导师,并与复核申请人研究方向相近,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或行业企业专家。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相关利益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根据复核申请人的异议,对程序、结论等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允许复核申请人到场进行陈述与申辩。
(三)复核结论应以投票方式表决,经过全体复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原结论分别作出以下复核决定:
1.论文评阅复核
(1)维持原结论;
(2)原评阅结论存在异议,每份评阅意见另行组织加送两份,加送材料应含原论文及原评审意见、申请复核相关材料。加送评阅意见均通过,方为通过。
2.答辩复核
(1)维持原答辩结论;
(2)原答辩结论存在异议并另行组织答辩。
3.成果认定复核
(1)维持原成果认定结论;
(2)原成果认定结论存在异议并重新组织认定。
(五)复核结论提交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分委会审定决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学术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对不受理学位申请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设组长一名。复核小组可由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院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学科领域专家参加(参照学术复核专家资格和职称要求),名单由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利害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对学位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
(三)复核结论应以投票方式表决,经过全体复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不受理学位申请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复核决定,复核决定提交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1.维持原不受理学位申请决定;
2.原不受理学位申请决定存在异议并建议受理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复核程序如下:
(一)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建复核小组,复核小组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七人的单数,设组长一名。组长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复核小组由校学位委员会委员、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分管研究生教学院长、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学科领域专家参加(参照学术复核专家资格要求),名单由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复核申请人的导师及有相关利益关系等人员不得担任复核小组成员。
(二)复核小组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理由、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核。
(三)复核结论应以投票方式表决,经过全体复核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复核应做好记录,由复核小组成员签名,复核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
(四)复核小组根据复核情况,对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分别作出以下两种复核决定。
1.维持原不授予学位决议或撤销学位决议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2.原不授予学位决议或撤销学位决议存在异议并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自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应根据复核决定出具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复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复核认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复核决定的日期;
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在学术复核、学位复核期间,不停止原评价结果的执行程序。对于即将到达最长学习年限/规定期限的研究生和结业者,进行学术复核、学位复核不延长其最长学习年限,也不延长其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时限。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应自复核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核申请人;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以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申请人本人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复核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