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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0日 14:36来源:点击: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

处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和“存在问题”;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包含学位论文规范性检测和学位论文评审两个环节。学位论文规范性检测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

第二章  对作者的处理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对“不合格”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及“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学校以书面形式将抽检结果和评审意见通报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性检测结果为“不通过”者或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当次缓授学位。

第五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评审意见完成学位论文的修改,经学院成立的抽查论文修改指导专家组(由不少于三人的博士生导师组成)评审通过后,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在一年内重新提交学位论文至学校和国家图书馆。

第六条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及“存在问题”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在一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论文。

第七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性检测结果为“不通过”者,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实施办法》文件要求修改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签字确认后按照各学院研究生学位申请工作流程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  对导师的处理

第八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1篇“不合格”论文的,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年,由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年内累计出现2篇及以上“不合格”论文的,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3年,由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  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出现1篇“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论文且平均分大于等于70分的,由学院对其进行提醒谈话;3年内累计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论文且平均分大于等于70分的由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核减招生指标。“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且平均分低于70分(不包括70分)的论文等同于“存在问题”的论文。出现1篇“存在问题”论文的,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年,由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3年内累计出现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论文的,暂停指导教师招生资格3年,由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条  学校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博士学位论文、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和“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有在读研究生的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实行重点质量跟踪检查,且在学位论文评审中不得免除盲审。研究生院连续两年对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全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学位论文抽查评估。

第十一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出现1篇规范性检测“不通过”的或论文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下次指定抽查该指导教师指导的全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由学院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核减招生指标。3年内累计有2篇规范性检测“不通过”的或论文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下次指定抽查该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院对其进行谈话通报并核减招生指标。3年内累计有3篇规范性检测“不通过”的或论文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下次指定抽查该指导教师指导的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招生资格1年。

第四章  对学院的处理

第十二条  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博士学位论文、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一个不合格意见”和“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学院,学校核减该学院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扣减当年目标考核绩效,并将抽检结果纳入年度质量考核扣分事项。

第十三条  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不合格”博士学位论文、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硕士学位论文的学院,不得推荐参与当年研究生教育相关评奖评优。

第十四条  凡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评估中综合排名居末位的学院,研究生院约谈该学院并核减该学院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抽查评估结果计入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并在相关资源配置中予以体现。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在抽检中有评审专家指出学位论文存在涉嫌抄袭、剽窃、作假等行为,参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定高于学校标准的规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办法》(西电学位〔2021〕26号)》自动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有关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相关内容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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